也不知是因为小明同学在利物浦,还是因为只有利物浦这样的球队才能吸引小明,总之这支队有比赛,值得一书判例总是略多。
2014/15赛季英超第七轮,利物浦主场迎战西布罗姆维奇。随后,我在朋友圈里看到了一位裁判小同仁的提示:“斯特林的夹球让我第一次看到真正的drop ball……” 不过,夹球我听说过,坠球也知道,可是因为夹球而导致的坠球……而且还是真刀真枪的拼脚坠球,这个有必然性吗?
足球场上裁判坠球并不罕见,这是比赛成死球后恢复进行的若干方式之一。论其应用场合,就看死球是如何发生的。对此,规则正文只简单陈述为:裁判因为规则未提及的任何原因需要暂停比赛。这些原因要是真归纳起来还是很多的,包括但不仅限于:队员受伤、裁判迷了眼、野哨干扰、阿猫阿狗进场、一个霹雷、大灯灭了、裁判晃过神儿来觉得自己刚刚吹错了……
坠球恢复比赛时,原本是应该双方去抢的,所以它也一度和篮球的开场方式一样被称作”争球“。但由于在上述情况下,死球之前的球权往往比较清晰,不涉及犯规争执,因而其中超过99%的情况都属于和平坠球。这也让”争球“的称谓渐渐淡出,它在多数时候变成了一种表达礼节、赢得掌声的机会,应得球权的一方甚至无需去参与。就连本栏目开篇判例中明显有一方存在过错的主帅进场事件,仅一球领先的尤文队员都大度地将球主动踢出了界。所以,看到这么一个激烈互踢的机会的确是不多。
回到这场比赛,第32分钟,斯特林右前场停球略有闪失,随后在对方防守队员的包夹下奋力腾挪并摔倒。起初,他只是双掌双膝触地,在身下撑出球的空间,随着后卫伸脚过来,他索性用膝盖将球夹住,随即主裁判Oliver鸣哨,略做迟疑之后,决定坠球恢复比赛。
单看斯特林的动作,将球夹住其实已构成犯规,即“以危险的方式比赛”,照理应判给西布罗姆维奇一个间接任意球。在足球竞赛规则中,危险动作并不仅指危及对手,同样包括危及自身,最典型的判例就是所谓“抬脚过高”或“压头过低”。高球来了,别人争顶你去倒钩,这是你的犯规。低腰的球来了,别人轮腿你把脑袋凑过去,也是你的犯规,这可不管最后受伤的是谁。当然,以什么人的腰为标准是个需要裁判掌握的问题,范德萨和奥特加有时也难免纠缠在一起。
用身体把球完全“控制”住,也属于这样的一种危险动作,多发生在球员倒地之后。由于移动不便,倒地球员为了防止对方把球抢走,经常会下意识地将球压在身下或用双腿将球夹住。此时,裁判若不及时干预,往往随之而来的就是一通乱踢,因为此时对手已经没有更礼貌的抢球方式。
说到夹球,墨西哥人布兰科可算是一个旗帜性人物。在1998年的法国世界杯上,他几次用夹球蹦戏耍包夹而来的后卫。需要注意的是,夹球过人和将球夹住不让对方抢走还是有本质区别的。如果你只是将球夹起并在空中适时“扔出”,这可以算是一种过人技巧,但如果你将球死死夹住蹦来蹦去,那就属于危险动作了。
不过话说回来,足球场上的事情有时很难界定得这么清楚。我个人觉得,裁判决定坠球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。当时的感觉,就如同拳击比赛的裁判将两个抱在一起的拳手适时分开,重新回到正常的比赛轨道上。找法理依据的话,说同时犯规可能没什么说服力,危险动作和踢人有轻重之分,裁判应择重判之。但是,并不是双方不犯规裁判就不能吹停比赛。斯特林刚倒地时,的确身体撑出了空间,一开始并未将球压住或夹住,而此时对方球员冲过来也已经构成了一定的危险预期。裁判为了避免更混乱的局面出现而鸣哨,完全可以作为“规则未提及”的一种原因。
既然不是和平坠球,Oliver操作起来也是如临大敌。一般情况下,所谓drop ball,裁判只要让球从腰间自由drop即可。但是由于规则规定只有在球触地之后双方才可以争抢,自由落体似乎给人的准备时间过长。看看这回Oliver是怎么干的吧,大家有兴趣可以去找找视频,他自己被踢中的可能性真心有点大。
另外,本场比赛还有一些值得掰扯的议题,篇幅所限,在此mark一下再候时机:
第56分钟,主裁判略作迟疑,西布罗姆维奇获得点球,这种沿着罚球区线的铲球,后卫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。值得注意的是,2分钟之后导播重放最有说服力的犯规地点慢动作,紧接着将镜头切给到了第二助理裁判。顶级联赛之所以顶级,方方面面都不能少。显然,导播很熟悉裁判组在各种事件上的分工合作。
第61分钟,亨德森破门,参见本栏目“越位干扰的判罚盲点”,又是一个类似案例。当然,这一次越位队员只是在球的路线上,并不影响守门员观看射门,所以通常不会被判越位。但是站在守门员的立场上,他不会觉得这个越位队员会补一脚吗?更典型的事件还有今天凌晨尤文图斯绝杀罗马的那一球,突前的比达尔遮挡了守门员的视线。
第64分钟,西布罗姆维奇左后卫四下无人铲留球,球已经在双腿间碰了三四下之后,早先处于越位位置的斯特林从20米之外跑过来抢球,被助理裁判举旗判罚越位。而一般来说,只有防守队员在匆忙之间无意的触球,裁判才会继续追究之前的越位。
文章来源“懂球帝”